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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乡镇村民小组长能否成为报复陷害罪主体问题的复函(2013年1月18日废止,刑法及相关解释已有明确规定)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1990/10/12    
整理者:窦振东  阅读:618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关于你室提出的乡镇村民小组长能否成为报复陷害罪主体的问题,经研究,同意你室的意见。

附一: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乡镇村民小组长能否成为报复陷害罪主体的函
(1990年10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向我院请示:乡镇村民小组长能否成为报复陷害罪的主体?对此,我们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村民小组长不属于村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因此,不能成为报复陷害罪的主体。现征求你室意见,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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