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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中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188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批复(2013年1月18日废止,刑法规定了民事枉法裁判罪,批复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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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1991/7/19
整理者:窦振东 阅读:8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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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中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188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批复
文 号:法研复[1991]3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法纪(1990)18号《关于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是否包括民事、经济案件中的枉法裁判行为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现答复如下: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具有审判职务的司法工作人员,在审判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过程中,徇私舞弊,故意颠倒黑白做枉法裁判,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在办理上述案件时,应当注意把司法工作人员由于贪污、受贿或者玩忽职守等导致枉法裁判的,以及因能力、水平所限或者执行政策、法律的偏差致使工作中出现严重错误的,与犯徇私舞弊罪严格区别开来。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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