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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1997/10/1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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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施行日期:1992/12/28
整理者:窦振东 阅读:7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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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七届第67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2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 1992年12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
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为了惩治劫持航空器的犯罪分子,维护旅客和航空器的安全,特作如下决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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