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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罪的决定(1997/10/1废止)
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施行日期:1990/6/28    
整理者:窦振东  阅读:83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罪的决定
            (1990年6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0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刑法补充规定: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97修订),本决定已纳入97刑法或者已不适用,自97刑法施行之日起,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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