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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部分条款的适用意见
发布部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  
施行日期:2019/12/4    
整理者:窦振东  阅读:1816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部分条款的适用意见》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所涉及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本标准适用于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损伤程度鉴定,不包括自伤造成的损伤程度鉴定。】

3术语和定义

3.1重伤

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县(市、区)级鉴定机构出具重伤鉴定的,事前须报市级鉴定机构备案。】

4总则

4.1 鉴定原则

4.1.1 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

【评定人体损伤程度的等级,不因医疗效果良好而降低,亦不能受医疗失误如过度医疗、诊治失误、消极治疗和造作伤等因素影响而提高;存在争议的,应当聘请原医疗机构以外的相关专业专家进行评估。】

4.2 鉴定时机

4.2.1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轻微伤一般应在损伤消失之前作出评定。体表损伤已消失,但经审查确证存在可作为鉴定依据使用的如合规诊断证明、病历记载、影像学资料、损伤照片等材料,仍可进行轻微伤评定,但病历中记载的涉及面积、长度等损伤数值,遵循从严把握原则,无法提供相关鉴定依据的,不予评定。】

4.2.2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

【伤情已达轻伤以上损伤程度,但因临床诊疗、鉴定时限等因素,尚无法确定是否构成重伤的,因办案需要,可以先行出具轻伤鉴定意见,待条件具备时,由原鉴定机构再行补充鉴定,有关情况需记录在案。】

4.2.3 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损伤程度评定的医疗终结时间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终结时间》(GA/T 1088-2013)执行。如该标准无对应条款的,可在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即在各种因素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时进行评定。】

4.3 伤病关系处理原则

4.3.3既往伤/病为主要作用的,即损伤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不宜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只说明因果关系。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各条款适用于健康人体的损伤程度评定。伤病共存的,能够确证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来因素足以致健康人体出现同样后果的,仍然依据该标准中相关条款评定损伤程度。确因临床诊断和治疗的需要进行清创、扩创的,应将清创、扩创创口或瘢痕长度计算在总长度内,否则不应计入损伤创口长度。扩创是诊疗必须的,需由鉴定委托单位走访经治医师确证并记录在案。】

5损伤程度分级

5.1 颅脑、脊髓损伤

【颅脑损伤症状是指头痛、头晕、恶心、呕吐、意识障碍等;体征是指瞳孔改变、偏瘫、肌张力异常、神经反射异常、病理反射阳性、失语等。神经系统症状、体征应有相应的创伤基础,未经手术治疗的需持续存在三天以上。】

5.1.2重伤二级b)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

【本款指头皮、颅骨、硬脑膜破裂,脑与外界相通,须手术治疗。需手术治疗的情况,不包括内开放性颅脑损伤,如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未出现神经系统症状、体征,保守治疗痊愈的,不适用本款。】

5.1.2重伤二级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须手术治疗。

【颅骨凹陷性骨折或者粉碎性骨折,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具备颅骨整复手术指征但未实施手术者,适用本款;不具备颅骨整复手术指征而实施了手术者,不适用本款。颅脑创伤手术指征参照2008年由中国神经创伤专家委员会编写的《中国颅脑创伤外科手术指南》,是否具备临床手术指征,需由鉴定委托单位走访经治医师确证并记录在案。】

5.1.2重伤二级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持续4周以上。

【需经客观检查确证有颅底骨折,如CT、MR等影像学检查,且有耳漏或鼻漏的生化检查等。】

5.1.2重伤二级e)颅底骨折,伴面神经或者听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适用本款需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1)确证面神经或听神经损伤基础,并经客观方法检查,排除伪装及癔病;(2)应以伤后三个月以上治疗终结后检查结果为准;(3)功能障碍需达到重伤程度。】

5.1.2重伤二级f)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仅有头痛、头晕等神经系统症状,确证伤后蛛网膜下腔出血量少、范围局限,不伴较长时间意识障碍、未危及生命的,不适用本款。】

5.1.2重伤二级h)颅内出血,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

【伤后经动态影像学检查颅内存在活动性出血,出血量不断增加,存在中线移位等脑受压征象,即使未达手术指征要求的出血量而进行手术的,亦适用本款;出血量少,不具备手术指征的,不适用本款。】

5.1.2重伤二级i)外伤性脑梗死,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外伤性脑梗死可见于颅脑损伤、颈部损伤及失血性休克等,评定时应明确伤病关系。】

5.1.2重伤二级m)外伤性脑积水,须手术治疗。

【适用本款需同时具备下列两个条件:(1)有引起脑积水的器质性颅脑损伤,如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内血肿、脑挫裂伤等;(2)脑积水的临床表现和病程与CT和MR脑积水征象动态观察所见相符。】

5.1.3轻伤一级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cm以上。

【无法判定创口损伤长度数值的,可待创口愈合形成瘢痕后,依据瘢痕长度评定。】

5.1.4轻伤二级d)颅骨骨折。

【颅骨骨折骨折线需达到板障。确证筛板骨折、额窦前壁或后壁骨折的,参照本款评定。】

5.1.5轻微伤b)头皮擦伤面积5.0cm2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耳廓挫伤,参照本款评定。】

5.2 面部、耳廓损伤

5.2.2重伤二级a)面部条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条长度10.0cm以上,或者两条以上长度累计15.0cm以上。

【条状瘢痕是指宽度0.2cm以上,明显突出或凹陷于皮面的皮肤瘢痕;面部条状瘢痕50%以上是指位于面部中心区的瘢痕单条长度5.0cm以上或者两条以上长度累计7.5cm以上。】

5.2.2重伤二级b)面部块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 块面积6.0cm2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10.0cm2以上。

【面部块状瘢痕50%以上是指位于面部中心区的块状瘢痕单块面积3.0cm2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5.0cm2以上。】

5.2.2重伤二级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显著色素异常,面积累计达面部30%。

【适用本款应在外伤6个月后进行评定,面部片状细小瘢痕范围内的岛状正常皮肤面积,应当计算在片状细小瘢痕的总面积内。】

5.2.2重伤二级h)一侧眼眶骨折致眼球内陷0.5cm以上。

【本款指手术治疗后仍无改善的。】

5.2.2重伤二级n)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7枚以上。

【牙损伤应根据外力大小、年龄、牙齿状况、牙龈萎缩程度、牙槽骨疏松、吸收程度等情况综合评定,必要时进行X线或CT检查确证。】

5.2.3轻伤一级b)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4.0cm2以上;多块面积累计7.0cm2以上。

【同时存在条状与块状瘢痕的,通过计算条状瘢痕的面积计入块状瘢痕的面积或者测量块状瘢痕的长径计入条状瘢痕的长度,其中之一满足规定要求的,适用本款。】

5.2.3轻伤一级g)两处以上不同眶壁骨折;一侧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0.2cm以上。

【双侧眶内壁骨折除外。】

5.2.4轻伤二级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涉及一次作用形成包括面部的跨部位连续单条创口或者瘢痕,其中面部创口或者瘢痕长度超过3cm,且对面容有明显影响的,可以按“系数相加”的方法进行鉴定,若相加后大于或者等于1,适用本款。】

5.2.4 轻伤二级c)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口唇全层裂创包括口唇穿通创。口唇全层裂创是指裂创同时伤及皮肤、筋膜、肌肉和口腔粘膜,必要时行MR检查确证。】

5.2.4轻伤二级f)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

【除眶内壁骨折外的其余三壁只要有任意一壁骨折,适用本款;确证眶内壁骨折出现眼球运动障碍、复视等功能障碍需手术治疗的,参照本款评定。】

5.2.4轻伤二级l)耳廓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撕裂创口或者瘢痕位于耳根部的,参照本款评定。】

5.2.4 轻伤二级o)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

【确证鼻中隔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的,参照本款评定。】

5.2.5轻微伤c)面部皮肤擦伤,面积2.0cm2以上;面部软组织挫伤;面部划伤4.0cm以上。

【划伤应达到皮肤破损程度。】

5.2.5轻微伤d)眶内壁骨折。

【眶内壁骨折包括单侧或双侧眶内壁骨折,不论损伤类型(线性、粉碎)和数量。】

5.2.5轻微伤g)鼻骨骨折;鼻出血。

【确证鼻前棘骨折,参照本款评定。】

5.3 听器听力损伤

5.3.4轻伤二级a)外伤性鼓膜穿孔6周不能自行愈合。

【适用本款需同时具备下列两个条件:(1)有明确耳部外伤史且耳科病历有鼓膜穿孔记载;(2)伤后6周内需进行2次以上间隔2-3周的鼓膜内窥镜动态对比检查,鼓膜照片显示外伤性鼓膜穿孔特征且位置基本相同。】

5.4 视器视力损伤

5.4.1重伤一级c)双眼盲目4级。

【认定外伤所致视觉功能障碍,有关视觉损害必须与损伤程度及病情临床演变规律相吻合,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眼球结构器质性改变;(2)视神经及视觉传导通路外伤性改变;(3)视觉中枢外伤性改变。对于与自身疾病(或病理基础)以及认知功能障碍有关的视力障碍,只做因果关系说明。】

5.4.3轻伤一级a)外伤性青光眼,经治疗难以控制眼压。

【经治疗难以控制是指经抗青光眼手术治疗(如小梁切除术、周边虹膜切除术等)后仍然难以控制,不包括前房穿刺术治疗。】

5.4.4轻伤二级a)眼球穿通伤或者眼球破裂伤;前房出血须手术治疗;房角后退;虹膜根部离断或者虹膜缺损超过1个象限;睫状体脱离;晶状体脱位;玻璃体积血;外伤性视网膜脱离;外伤性视网膜出血;外伤性黄斑裂孔;外伤性脉络膜脱离。

【晶状体脱位包括晶状体全脱位和半脱位。】

5.5 颈部损伤

5.5.2重伤二级c)咽部、咽后区、喉或者气管穿孔。

【穿孔指后部穿孔,需手术治疗的。】

5.6 胸部损伤

5.6.3轻伤一级c)肋骨骨折6处以上。

【肋骨骨折包括不完全性骨折,不包括肋软骨骨折以及没有骨皮质中断的骨皮质凹陷、骨挫伤和肋骨骨膜损伤出现的肋骨皱褶。】

5.6.4轻伤二级b)肋骨骨折2处以上。

【一处肋骨粉碎性骨折的,参照本款评定。】

5.6.4轻伤二级d)胸锁关节脱位;肩锁关节脱位。

【肩锁关节脱位不包括I型肩锁关节脱位。】

5.6.4轻伤二级f)胸腔积血;胸腔积气。

【无法确证是胸腔积血的,不适用本款。】

5.9 脊柱四肢损伤

5.9.3轻伤一级b)一节椎体压缩骨折超过1/3以上;二节以上椎体骨折;三处以上横突、棘突或者椎弓骨折。

【鉴定时需采用双能X线吸收法(DXA)排除骨质疏松症。椎体压缩高度测量,应当以普通正侧位X光片或CT模拟重建图像作为测量依据,不能根据MR的纵向扫描图像进行测量。椎体非整体压缩的,一般以椎体后缘高度与前缘高度或压缩最低点高度进行比较;椎体整体压缩的,采取椎体压缩最低点高度与上下相邻同种椎体相同部位高度的平均值进行比较。】

5.9.4轻伤二级f)四肢长骨骨折;髌骨骨折。

【长骨骨折骨折线需达到髓腔或骨松质。】

5.9.4轻伤二级h)损伤致肢体大关节脱位。

【损伤致肩关节脱位应排除习惯性肩关节脱位及发育性肩关节脱位。】

5.9.4轻伤二级k)两跖骨骨折或者一跖骨完全骨折;距骨、跟骨、骰骨、楔骨或者足舟骨骨折;跖跗关节脱位。

【跖骨头或基底部的纵行或斜行骨折,确证骨折线超过跖骨头或基底1/2以上可认为是完全骨折,参照本款评定。】

5.10手损伤

5.10.3轻伤一级b)一手拇指离断或者缺失未超过指间关节。

【拇指离断或者缺失需累及末节指骨。】

5.10.4轻伤二级c)两节指骨线性骨折或者一节指骨粉碎性骨折(不含第2至5指末节)。


【两节指骨线性骨折包含第2至5指末节指骨骨折;一节指骨线性骨折合并掌骨不完全性骨折或者两处以上掌骨不完全性骨折的,参照本款评定。】

5.10.4轻伤二级d)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掌骨头或基底部的纵行或斜行骨折,确证骨折线超过掌骨头或基底1/2以上可认为是完全骨折,参照本款评定。】

5.11 体表损伤

5.11.2轻伤一级d)皮肤缺损30.0cm2以上。

【植皮术取皮区不计入缺损面积。】

5.12 其他损伤

5.12.2重伤二级d)各种损伤引起休克(中度)。

【休克的鉴定须结合损伤基础、失血量、临床表现、输血等纠正休克的治疗措施,综合评定。】

5.12.2重伤二级j)脑内异物存留;心脏异物存留。

【脑内异物包括长期存留在脑组织中的自体碎骨片。】

5.12.4轻伤二级j)深部组织内异物存留。

【本款指异物存留深部组织内不易手术取除的,此种情形需由鉴定委托单位走访经治医师确证并记录在案。】

6附则

6.2 未列入本标准中的物理性、化学性和生物性等致伤因素造成的人体损伤,比照本标准中的相应条款综合鉴定。

【比照情形属于小概率事件,往往与标准间存在偏差,鉴定中应当从严把握,谨慎使用。】

6.5 盲管创、贯通创,其创道长度可视为皮肤创口长度,并参照皮肤创口长度相应条款鉴定损伤程度。

【明确为一次损伤形成的中间有间断的创口或者瘢痕,应按多处损伤累计计算(损伤大小不包括中间间断部分)并评定损伤程度;对于一次损伤形成的连续的创口或瘢痕(如弧形、交叉、星芒状等)应当分别计算累加长度,按照单条创口或者瘢痕计算并评定损伤程度。】

6.16 组织器官缺失是指损伤当时完全离体或者仅有少量皮肤和皮下组织相连,或者因损伤经手术切除的。器官离断(包括牙齿脱落),经再植、再造手术成功的,按损伤当时情形鉴定损伤程度。

【本标准涉及手术包括胸腹腔脏器破裂或组织坏死行腔镜治疗等微创手术,不包括清创缝合、碎骨片清除、钻孔引流等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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