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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关于收缴枪爆散装汽油等非法危险物品严厉打击涉危险物品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至2022年9月30日)
发布部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公安厅   
施行日期:2022/5/7    
整理者:窦振东  阅读:2101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公安厅

           关于收缴枪爆散装汽油等非法危险物品严厉打击涉危险物品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为确保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顺利召开,维护社会治安大局和谐安全稳定,严厉打击涉危险物品违法犯罪,彻底收缴流散社会的爆炸物品、枪支弹药、散装汽油等各类非法危险物品,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危险物品违法犯罪线索,依法严厉打击涉危险物品违法犯罪活动,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非法持有、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出租、出借、储存、私藏、携带、走私、使用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严禁通过互联网非法买卖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发布有关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的制造、买卖信息。严禁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散装汽油,严禁不实名加装散装汽油,严禁散装汽油用于非法用途。

二、凡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猎枪、射击运动枪、麻醉注射枪、气枪、彩弹枪、火药枪、利用射钉器改制射钉枪等各类枪支及其零部件、子弹,非法持有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震源弹、黑火药、烟火药、手榴弹、地雷、炸弹等各类物品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主动到当地公安机关登记报告,说明情况,交出非法物品。

三、凡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主动交出上述非法危险物品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逾期拒不交出非法危险物品的,依法收缴并从严惩处。

四、凡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不及时报告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公民发现遗弃的枪支弹药及疑似枪支零部件、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五、违法犯罪人员有揭发他人涉危险物品违法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涉危险物品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六、鼓励、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危险物品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动员、规劝在逃涉危险物品案件犯罪人员投案自首。凡举报有功的,按《辽宁省群众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奖励标准》给予奖励;窝藏、包庇涉危险物品违法犯罪分子,帮助违法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打击、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依法从严惩处。涉危险物品案件犯罪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自首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公安厅

2022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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