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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甘行终字第98号请示的答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2004/7/15    
整理者:窦振东  阅读:227

              最高人民法院
              对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甘行终字第98号请示的答复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3]甘行终字第98号《关于胡起立不服甘肃省公安厅少年收容教养决定上诉一案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关于“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的规定,适用于因不满十四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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