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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关于出售淫秽物品如何计算追溯期限问题的电话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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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1991/8/21
整理者:窦振东 阅读:5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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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关于出售淫秽物品如何计算追溯期限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1年8月21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法研〔1991〕30号《关于出售淫秽物品如何计算追溯期限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上同意你院的意见。 一、行为人“将淫秽物品出售他人后”,应当视为其违法行为已经终了。“致使淫秽物品接连不断地在社会上转卖、复制、传播”,只能作为其违法行为的情节(即所造成的后果)来考虑,而不能视为连续或继续状态。
二、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只要超过法定追溯期限,即不能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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