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主页
本站域名(PC):www.drxsfd.com
请输入法规标题中或罪名中连续关键字:
公安部关于对出售带有淫秽内容的文物的行为可否予以治安管理处罚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公安部  
施行日期:2010/5/22    
整理者:窦振东  阅读:714

              公安部关于对出售带有淫秽内容的文物的行为可否予以治安管理处罚问题的批复          (公复字[2010]3号)

北京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对出售带有淫秽内容的文物的行为可否予以治安处罚的请示》 (京公法字[2010] 50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公安机关查获的带有淫秽内容的物品可能是文物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文物认定。经文物行政部门认定为文物的,不得对合法出售文物的行为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公安部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二日

手指长按上面的二维码,请关注我们的公众帐号,您将第一时间得到新法规。

返回目录

法规维护:窦振东 微信 drxsfd
程序开发:孙百仁 sunbairen1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