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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关于部分应取缔出版物认定标准的暂行规定
发布部门:新闻出版署  
施行日期:1989/11/3    
整理者:窦振东  阅读:510

             新闻出版署关于部分应取缔出版物认定标准的暂行规定
             (〔89〕新出政字第1064号)

第一条 夹杂淫秽色情内容、低级庸俗、有害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出版物(简称“夹杂淫秽内容的出版物”),是指尚不能定性为淫秽、色情出版物,但具有下列内容之一,低级庸俗,妨害社会公德,缺乏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公开展示或阅读会对普通人特别是青少年身心健康产生危害,甚至锈发青少年犯罪的出版物: 

1.描写性行为、性心理,着力表现生殖器官,会使青少年产生不健康意识的; 

2.宣传性开放、性自由观念的; 

3.具体描写腐化堕落行为,足以导致青少年仿效的; 

4.具体描写锈奸、通奸、淫乱、卖淫的细节的; 

5.具体描写与性行为有关的疾病,如梅毒、淋病、艾滋病等,令普通人厌恶的; 

6.其他刊载有猥亵情节,令普通人厌恶或难以容忍的。 

第二条 宣扬封建迷信”的出版物,是指除符合国家规定出版的宗教出版物外,其他违反科学、违反理性,宣扬愚昧迷信的出版物: 

1.以看相、算命、看风水、占卜为主要内容的; 

2.宣扬求神问卜、驱鬼治病、算命相面以及其他传播迷信谣言、荒诞信息,足以蛊惑人心,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三条 宣扬“凶杀暴力”的出版物,是指以有害方式描述凶杀等犯罪活动或暴力行为,足以锈发犯罪,破坏社会治安的出版物: 

1.描写罪犯形象,足以引起青少年对罪犯同情或赞赏的; 

2.描述罪犯践踏法律的行为,唆使人们蔑视法律尊严的; 

3.描述犯罪方法或细节,会诱发或鼓动人们模仿犯罪行为的; 

4.描述离奇荒诞、有悖人性的残酷行为或暴力行为,令普通人感到恐怖、会对青少年造成心理伤害的; 

5.正面肯定抢劫、偷窃、诈骗等具有犯罪性质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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