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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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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2014/7/29
整理者:窦振东 阅读:27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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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研〔2014〕98号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答复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两高〈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适用问题的请示》(云高法〔2013〕21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刑法基本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中规定的“机动车五辆以上”,应当是指机动车数量在五辆以上,且价值总额接近五十万元。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二O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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