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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法)信用卡案件刑民交叉问题座谈会纪要
发布部门:上海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五庭  
施行日期:2011/3/23    
整理者:窦振东  阅读:1071

       信用卡案件刑民交叉问题座谈会纪要
             沪高法民五[2011]1号
 
  近年来,随着银行信用卡业务的发展,法院受理的信用卡民事纠纷案件逐年增加,其中相当部分的案件涉嫌信用卡刑事犯罪。为进一步严厉打击和严密防范信用卡刑事犯罪活动,依法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经济秩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相关审判庭与上海市公安局相关部门经多次协商和研究,对涉嫌信用卡刑事犯罪案件的协调、沟通和移送机制,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1、对信用卡透支本金额在人民币1万元(包括本数,以下币种同)以上,经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未归还,债权银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债权银行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将有关信息通报公安机关。
  2、信用卡透支本金额不满1万元,债权银行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依法及时予以立案。
  3、案件审理中如发现符合上述第1条规定的情形,涉嫌信用卡犯罪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4、本市的信用卡刑事犯罪案件统一向上海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下称市经侦总队)报案或移送。由市经侦总队审核后统一下达各区、县经侦支(大)队。市经侦总队收到当事人报案或者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后,应在14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将决定通知报案人和相关人民法院。
  5、当事人的报案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被举报人基本信息资料、被举报人交易资料、银行催收资料、视听资料及其他应报送的涉案资料。
  6、市经侦总队和全市各级人民法院相应审判职能部门应加强信用卡民事和刑事案件的信息沟通和交流。人民法院在信用卡纠纷案件审理中,对外地当事人的身份情况无法确认的,可以持介绍信商请市经侦总队协查。市经侦总队定期将信用卡犯罪案件的信息通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指派专人进行信息管理,并注意保密工作。
  7、市经侦总队和全市各级人民法院相应审判职能部门应各设置两名专职联络员(人民法院立案庭和审判庭各一名),负责有关信用卡案件的通报、移送、信息管理、案件协查及协作配合等方面的联络工作。
  8、对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信用卡民事纠纷案件,尚未处理完毕的,当事人以同一事实再行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公安机关原则上不予立案;对公安机关已经刑事立案的案件,尚未处理完毕的,当事人以同一事实再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原则上亦不予受理。
  9、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公安局应加强与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的沟通、协调,督促各商业银行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引导商业银行依照法定要求规范自身的起诉和报案行为。
                                       上海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五庭
                                          二O 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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