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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清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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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中纪委 中组部
施行日期:2004/1/13
整理者:窦振东 阅读:5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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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 中组部 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清理的通知 ( 中组发〔2004〕2号,2004年1月13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
中央明确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从总体情况看,各地、各部门执行这一规定的情况是好的。但也有的地方和部门执行得不够好,安排了一些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任领导职务。这种做法影响了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不利于政企分开原则的贯彻和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不利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干部群众对此反映强烈。经中央同意,各地、各部门要限期对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一次集中清理。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的规定
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是实行政企分开、依法行政的需要;是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推进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也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需要,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各地、各部门要对此前制定的有关政策和文件进行清理,凡与国家法律法规、中央规定不一致的,要予以废止。今后,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再审批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凡违反规定继续审批的,审批无效,并要追究主要领导及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二、限期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清理
这次清理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凡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要免去或本人主动辞去其在企业的职务;凡企业负责人兼任党政领导职务,要免去其党政领导职务。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依托企业建立城市的地方,为协调企业和地方的关系,建市以来一直由企业负责人兼任地方领导职务,今后确需继续兼职的,可继续兼职一段时间,但要从严掌握,并由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核批准。经选举担任人大、政协领导职务不驻会的企业负责人不在清理范围。国家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应遵照本通知执行;国家机关委托其行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今后,在换届选举中当选党政领导职务的企业负责人(不含选举担任人大、政协领导职务不驻会的企业负责人),当选后必须辞去企业的领导职务。因工作需要,企业负责人调入党政机关担任领导职务,必须辞去企业的领导职务;党政领导干部调任企业负责人,必须辞去党政领导职务。
三、切实加强对清理工作的领导
各省区市党委,中央各部委,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要认真做好兼职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和引导兼职人员自觉贯彻执行中央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组织部门要认真做好清理的具体工作,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谁批准、谁纠正”的原则,共同把这次清理工作做好。
各级党委对清理工作中的问题要及时研究,区别不同情况妥善进行处理。发现有利用兼职进行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清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请各省区市党委、中央各部委、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接此通知后,按照通知要求,抓紧进行清理工作,于2004年4月底以前将清理情况以书面形式分别报告中央纪委和中央组织部。
执行中组发〔2004〕2号文件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1、《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清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是否适用离退休的党政领导干部?
答复意见:此次清理的主要对象是现职的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
2、如何认定哪些事业单位在清理范围?
答复意见:具有(包括部分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在清理范围,没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在清理范围。对事业单位是否具有行政职能难以认定的,可在征求机构编制等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按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研究确定。
3、党政领导干部是否包括中层领导干部和非领导职务干部?
答复意见:《通知》所称党政领导干部,包括党政机关的县处级以上中层领导干部,也包括担任县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党政干部。
4、《通知》是否适用地方党政机关科级领导干部?
答复意见:地方党政机关科级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的,可参照本《通知》要求进行清理。
5、在企业兼职是指一般意义上的兼职,还是仅指兼任企业的领导职务?党政领导干部兼任企业董事、监事、独立董事、独立监事,是否属于兼职?
答复意见:清理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不仅限于清理兼任企业领导职务的。党政领导干部兼任企业董事、监事、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原则上都应进行清理。此前,经批准兼任境内外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中管干部,不在此次清理范围。
6、党委宣传部门领导干部在所联系或管理的报刊类企业、广电类企业及新闻出版类企业兼任领导职务,是否应当清理?
答复意见:党委宣传部门领导干部在所联系或管理的报刊类企业、广电类企业及新闻出版类企业兼任领导职务的,应当按规定进行清理。
7、中央管理派驻地方的单位的清理工作是由地方党委领导,还是由中央有关部门统一管理?
答复意见:中央管理派驻地方的单位的清理工作由中央派出部门负责。
8、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部门是否适用《通知》?
答复意见:参照或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部门适用《通知》。
9、社团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是否在清理范围?
答复意见:已列入参照或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社会团体适用《通知》,对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要进行清理。没有列入参照或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社会团体,其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问题,接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根据该社团的职能研究确定。
10、依托企业建立城市的地方,领导干部继续兼职的要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批。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是指中组部,还是指省委组织部?
答复意见:依托企业建立城市的地方,领导干部确需继续兼职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核把关。
11、监狱的领导干部在劳改企业兼职的,是否在清理范围?
答复意见:监狱的领导干部在劳改企业兼职的,不在清理范围。
12、不任实职的中管干部在协会任职,同时在企业兼职的,是否在清理范围?
答复意见:不任实职的中管于部在具有行政职能的协会任职,同时在企业兼职的,在清理范围。
13、中管干部兼任省、市、县管理的企业的职务,由哪个部门负责清理工作?
答复意见:中管干部兼任省、市、县管理的企业的职务,按照“谁批准、谁纠正”的原则进行清理,并将清理情况报中组部备案。
14、文件中规定的“经选举担任人大、政协领导职务不驻会的企业负责人不在清理范围”,应当如何具体掌握?
答复意见:经选举担任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常委会委员、各专门委员会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以及经选举担任政协主席、副主席、政协常委、各专门委员会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不驻会的企业负责人,不在清理范围。
15、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任名誉职务、顾问,是否在清理范围?
答复意见: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任名誉职务的,应当进行清理。
16、党政领导干部在所属经济实体,如出版集团、大剧院、宾馆、接待场所等有经济收入的机构兼职的,是否在清理范围?
答复意见:党政领导干部在所属经济实体中兼职的,应当进行清理。
17、文件中所指的企业是否包括国有、民营、三资等所有类型的企业?
答复意见:文件中所指的企业是包括国有、民营、三资等所有类型的股份制或非股份制的企业。
18、电视台、电台、报纸、杂志等新闻机构的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的,是否在清理范围?
答复意见:电视台、电台、报纸、杂志等新闻机构不是党政机关,不具有行政职能的,其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的,原则上不在此次清理范围。
19、党政领导干部个人未经批准兼职的,清理之后如何处理,是否追究干部责任?
答复意见:此次清理工作,对党政领导干部未经批准擅自兼职的要给予严肃批评,问题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20、两院院士、国务院参事兼职的,是否在清理范围?
答复意见:要区分不同情况而定。两院院士、国务院参事不担任党政机关领导职务的,其兼职行为不在清理范围。
21、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的,是否在清理范围?
答复意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不是党政机关,不具有行政职能,其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的,不在清理范围。
执行中组发[2004]2号文件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二)
1、供销合作社的领导干部在供销社控股的企业兼职,是否在清理范围?
答复意见: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机关的领导干部在供销社控股的企业兼职的,不在清理范围。鉴于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机关是国家全额拨款的依照公务员管理单位,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机关的领导干部在供销社控股的企业兼职的,不得领取薪酬。
2、民营科技研究所的负责人经选举担任不驻会的科协领导职务,是否在清理范围?
答复意见:民营科技研究所的负责人经选举担任不驻会的科协领导职务,不在清理范围。
3、民营企业负责人经选举担任不驻会的工商联领导职务,是否在清理范围?
答复意见:民营企业负责人经选举担任不驻会的工商联领导职务,不在清理范围。
4、人民警察兼任保安服务公司的负责人,是否在清理范围?
答复意见:依照公安部《关于继续抓好清理整顿保安服务公司工作的紧急通知》(公治〔1998]914号)的规定,人民警察兼任保安服务公司的负责人,暂不在清理范围,但不得从保安服务公司领取薪酬。
5、地方政府驻外办事处的领导干部兼任下属宾馆、物业等参股企业的职务,是否在清理范围?
答复意见:地方政府驻外办事处的领导干部兼任以内部接待、服务为主的宾馆、物业等参股企业的职务,可暂缓清理。
6、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或事业性质的经济实体中兼职的,是否在清理范围?
答复意见: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或事业性质的经济实体中兼职的,不在此次清理范围,但不得从这类事业单位中领取薪酬。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党政领导干部不得继续兼职。
7、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的,是否在清理范围?
答复意见:社会团体不是企业,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的,不在此次清理范围。
8、党政领导干部经财政部门委派,在企业兼任财务总监的,是否在清理范围?
答复意见:党政领导干部经财政部门委派,在企业兼任财务总监的,原则上应当进行清理。
9、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领导干部在所管理的企业兼职的,是否可以暂缓清理?
答复意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领导干部在所管理的企业兼职的,应当进行清理。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清理党和国家机关干部在公司(企业)兼职有关问题的通知
( 1989年2月5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发出后,各地区、各部门对党和国家机关干部在公司(企业)的兼职进行了清理,已有一批党和国家机关干部辞去了公司(企业)职务,或者辞去了机关职务。
但是,还有相当数量的党和国家机关干部仍在公司(企业)兼职。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保证清理整顿公司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对清理党和国家机关干部在公司(企业)兼职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已到公司(企业)兼职的党和国家机关干部,必须在1989年3月底以前辞去公司(企业)职务,或辞去机关职务。如本人坚持在公司(企业)任职,干部主管部门应免去其机关职务,并将人事、工资等各项关系转到所在公司(企业)。这里所指的党和国家机关干部,包括已退出机关工作岗位,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下同)。
二、党和国家机关中具有生产管理经验、专业技术特长的干部,到生产、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兼职的,也必须辞去机关职务,或辞去公司(企业)职务。
三、在本机关为改善后勤服务工作、方便职工生活而开办的非经营性劳动服务公司兼职的党和国家机关干部,可以继续留任;在党和国家机关开办的、经清查允许保留的经营性劳动服务公司兼职的党和国家机关干部,必须辞去公司职务,或辞去机关职务。
四、党和国家机关干部不得到中外合资企业兼职。少数如因履行职务聘任合同,现在辞去企业职务会影响履行对外合同的,可写出专题报告,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查批准后,暂时留任。一旦聘任合同到期,应即辞去企业兼职。兼职期间不得领取兼职企业的报酬。
五、党和国家机关干部,凡已到退(离)休年龄的,都应按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退(离)休手续。身体健康、具有经营管理经验和专业技术特长的干部,如需到公司(企业)任职,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经商办企业问题的若干规定》执行。
六、在兼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事业单位及铁路、邮电、专业银行、保险公司等单位工作的干部,也应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七、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在公司(企业)兼职的党和国家机关干部,逐个进行清理,按期办完其辞去公司(企业)职务手续或与机关脱钩的手续,并将清理情况逐级上报干部主管部门。
八、今后,各级党委、政府不再审批党和国家机关干部到公司(企业)兼职。新成立的公司(企业),凡有党和国家机关干部兼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审批注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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