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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区)关于办理骗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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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施行日期:2023/5/1
整理者:窦振东 阅读:8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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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桂高法会〔2023〕4号
关于办理骗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
全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1年3月1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授权,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共同研究,对我区执行上述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具体数额标准通知如下:
一、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千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二、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三、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四、对于本通知实施前尚未审结的二审诈骗案件,适用本通知的规定进行定罪量刑;因适用本通知规定,尚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应当发回重审并由一审法院商请检察机关撤回起诉。
五、本通知自2023年5月1日开始实施,2011年8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桂高法会(2011)4号)同时废止。
2023年4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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