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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
发布部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文件  
施行日期:2019/9/25    
整理者:窦振东  阅读:1401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深圳市公安局文件
                    【深中法发{2019}23号】
         印发《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

全市各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的办理,细化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执法标准、统一裁判尺度,根据市政委政法委要求,市中级人民法院会同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联合制定和会签通过《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上级机关。

附件:《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

                      2019年9月25日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会议记要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醉驾案件办理,统一执法标准,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在市政委政法委牵头组织下,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就立案标准、强制措施适用、审查起诉、定罪量刑等问题进行多次研究,并达成共识。现纪要如下:

一、关于立案标准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

犯罪嫌疑人经呼气究竟含量检验达到欠款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逃脱的,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究竟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第一款规定的醉酒标准的,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

对经侦查没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案件以及危险驾驶犯罪嫌疑人死亡的,予以撤案。

二、关于强制措施的适用

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一般采取刑事拘留或者取保候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一)适用取保候审的一般情形:

情节较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的;(3)犯罪嫌疑人本人申请取保候审的。

2.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4. 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更有利于案件办理的。

(二)一般不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形: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无有效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证据充分、确凿,嫌疑人拒不交代犯罪事实,或行为人不讲真实姓名,无法及时核查真实身份的;

在取保候审后逃脱或者拒不到案的;

造成严重影响等其他严重情形。

三、关于审查起诉

    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检查机关应当作出起诉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对醉酒程度较低,犯罪情节轻微,有认罪悔罪表现,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一)相对不起诉决定只适用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认罪悔罪的犯罪嫌疑人。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从重处罚情形的,不适用相对不起诉。

(三)行为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在140毫克/100毫升以下,没有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从中出发情形,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的,可以适用相对不起诉。

(四)行为人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40毫克/100毫升但低于180毫克/100毫升,没有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从中出发情形,且具有下列情形,认罪悔罪的,可以适用相对不起诉:

1. 驾驶车辆的目的并非在道路上行使,而是为了挪动车位,未发生严重损害后果的;

2. 因救治病人等突发原因,情况紧急驾驶车辆,未发生交通事故的;

3. 驾驶车辆行驶较短距离后主动放弃驾驶,未发生交通事故的;

4. 经过休息后隔夜驾驶血液含量仍超标,未发生交通事故的;

5. 在停车场与代驾人员交接,未发生交通事故的。

(五)行为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不适用相对不起诉。

(六)对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人适用相对不起诉决定,各区检察院可以与相关部门会签社会公益服务协定,规定被不起诉人参与一定时间的社会公益服务。

四、关于定罪量刑

    (一)量刑时应当充分考虑被告人的犯罪过程和情节以及认罪悔罪的具体表现,保持量刑公平与均衡。

  1. 只是为了挪动车位或是治病救人,以及行驶一段距离后主动放弃醉酒、经过休息后隔夜驾驶酒精含量仍超标的、在停车场与代驾人员交接等情形,未发生交通事故或造成危害后果的,一般可以考虑免予刑事处罚或其它方式予以从宽处理。

2. 判处缓刑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四个要件、细化求证。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且没有再犯罪危险的,可以适用缓刑。以下情况一般不适用缓刑:(1)酒精含量超过200毫克/100毫升;(2)酒精含量在160毫克/100毫升到200毫克/100毫升之间,但具有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从重处罚情形的;(3)酒精含量在80毫克/100毫升到160毫克/100毫升之间,但具有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从中处罚情形两个以上的。

(二)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的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罚金数额,一般应当处罚金五千元以上。宣告缓刑的案件可以大幅度增加罚金。

 (三)两级法院拟判处免予刑事处罚或无罪的醉驾案件,应当提请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四)两级法院拟判处缓刑的最佳案件应由本院主管副院长审批同意。对辖区内最佳判处缓刑的标准应当统一把握。

(五)对判处缓刑后再行危险驾驶罪的,应顶格量刑,并交由主管部门专项处置。

五、工作要求

    市区两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再办理最佳犯罪案件中,要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加强协调沟通。确保我市醉驾案件处理平稳、量刑均衡,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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