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委一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
|
发布部门: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
施行日期:2008/6/25
整理者:窦振东 阅读:505 |
|
|
中央纪委 中组部 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 (中纪发〔2008〕22号,2008年6月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党委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组织人事部门,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中央直属机关纪工委,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军委纪委:
为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行为,鼓励其发挥个人专长,参与社会发展,同时,防止其可能利用原有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谋取不正当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文件精神,现对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行为通知如下:
一、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因其原有职权或者地位在一定时间内仍有较大影响,对其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行为必须严格限制。
二、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独立监事,不得从事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可以到与本人原工作业务不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独立监事。
三、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按照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必须由拟聘任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公司征得该干部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同意,并由该干部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征求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意见后,再由拟聘任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公司正式任命。
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三年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应由本人向其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报告,并由其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向中央组织部备案,同时抄报中央纪委。
四、中管干部辞去公职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可以领取相应报酬,具体数额应当由其所在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五、中管干部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不得领取报酬、津贴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所在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可按照有关规定,报销其工作费用。
六、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已担任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应辞去所担任的独立董事、独立监事。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现已担任与本人原工作业务不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但未履行本通知规定程序的,要抓紧履行相应程序。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已经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依据本通知执行。
八、其他党员领导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九、各地区各部门于2008年年底前将执行本通知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分别报告中央纪委和中央组织部。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
有关负责人就执行《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监事的通知》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2011年12月8日,中国纪检监察报)
2008年中央纪委和中央组织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文件精神,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为进一步严格执行《通知》规定,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有关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对中央管理的干部(也就是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行为要严格加以限制?
答: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因其原有职权或者地位在一定时间内仍有较大影响,为防止可能利用原有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谋取不正当利益,对其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行为必须严格限制。
问: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有何限制?
答: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独立监事,不得从事与本人原工作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问: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按照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应履行什么审批程序?
答: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按照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必须由拟聘任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公司征得该干部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同意,并由该干部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征求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意见后,再由拟聘任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公司正式任命。
问: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后按照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应履行什么审批程序?
答: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后按照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应由本人向其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报告,并由其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向中央组织部备案,同时抄报中央纪委。
问:中管干部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可否领取报酬?
答:中管干部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不得领取报酬、津贴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所在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可按照有关规定,报销其工作费用。
问:中管干部辞去公职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可否领取报酬?
答:中管干部辞去公职后,不再具有公职人员身份,不再享受公职人员的待遇,其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领取相应报酬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由其所在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会制定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问:其他党员领导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有何规定?
答:其他党员领导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按照《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执行。
问:中央纪委和中央组织部在进一步严格执行《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方面,有哪些措施和要求?
答:中央纪委和中央组织部将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条件、程序和要求,认真审核,从严把关,注意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认真做好有关审批工作。加强调查研究,注意解决执行《通知》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完善相关措施。加强督促检查,严格管理,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同时注意发挥舆论的作用,强化社会监督,进一步把有关要求落到实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