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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对<关于征求对国税函〔2002〕893号文件适用暨**公司案定性问题意见的函>的复函》(月\日欠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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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最高法刑事审判第二庭
施行日期:2008/12/31
整理者:窦振东 阅读:7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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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刑事审判第二庭《对<关于征求对国税函〔2002〕893号文件适用暨**公司案定性问题意见的函>的复函》 ([2008]刑二函字第92号)
关于国税函〔2002〕893号文件的法律效力问题,同意你局意见,即符合国税函〔2002〕893号文件的行为不宜以虚开犯罪处理。
该案能否适用国税函〔2002〕893号文件,关键在于××公司是否属于实际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单位。如果能够证实x×公司确系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开票公司,则其不符合国税函〔2002〕893号文件规定的实质主体要件,不适用国税函〔2002〕893号文件。其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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