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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关于征求对国税函〔2002〕893号文件适用暨**公司案定性问题意见的函>的回复函
发布部门:最高检公诉厅  
施行日期:2008/11/7    
整理者:窦振东  阅读:399

                最高检公诉厅《<关于征求对国税函〔2002〕893号文件适用暨**公司案定性问题意见的函>的回复函》(2008年11月7日)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符合国税函〔2002〕893号文件规定经营方式的应按该文处理,但不符合该文的情形是否认定为虚开,不可一概而论,应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处理。建议公安机关核实××公司是否存在实际经营业务,如果确系“开票公司”,××公司为甲钢厂的开票行为倾向认定为虚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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