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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关于危险驾驶(醉驾)犯罪案件认罪认罚从宽适用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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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哈尔滨市检察院、市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
施行日期:2020/6/22
整理者:窦振东 阅读:9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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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关于危险驾驶(醉驾)犯罪案件认罪认罚从宽适用工作的意见 哈检会〔2020〕1号
哈尔滨市检察院、市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各区、县(市)检察院、法院、公安(分)局、司法局:
为依法惩处危险驾驶(醉驾)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切实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进一步规范“醉驾”案件认罪认罚从宽适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黑龙江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刑事案件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危险驾驶(醉驾)案件的认罪认罚适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从严从快打击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危险驾驶(醉驾)案件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依法从简从快从宽办理。
二、依法保障人权。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检法三机关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均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保障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
三、强化政法各部门的配合制约。对于危险驾驶(醉驾)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案件,政法各部门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符合适用速裁程序的要依法适用,提倡集中办理,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四、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将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120毫克/100毫升以下,且具备本意见第八条第二款中情节之一未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原则上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
五、侦查机关在拟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前、检察机关在提出量刑建议及审判机关在量刑时,应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血液酒精含量、驾驶车辆时间、驾驶车辆种类、行驶道路种类、实际损害后果、醉驾以外的交通违法情况、曾因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情况等情节;有被害人的,还应考虑是否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共同犯罪的,还应考虑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及作用等。
六、对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在刑事拘留期限内完成侦查、起诉、审判工作。无法在刑事拘留期限内完成侦查、起诉、审判工作的,应当变更为取保候审,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侦查、起诉、审判工作。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提请或者决定予以逮捕。
七、对于犯罪嫌疑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120毫克/100毫升以下,且没有本意见第九条规定情节,侦查终结移送到检察机关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适用相对不起诉;起诉到审判机关的,可以对被告人定罪免处。
八、对于犯罪嫌疑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20毫克/100毫升以上150毫克/100毫升以下,没有本意见第九条规定情节,且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可以适用缓刑;同时具备以下情形之一且未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可以相对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
1.有证据证明系在公共停车场、广场、居民小区门口等公众通行的场所短距离挪车的;
2.因抢救病人等紧急情况驾驶车辆的;
3.有证据证明系酒后间隔8小时以上或酒后隔夜驾驶车辆的;
4.驾驶车辆行驶一段距离后主动放弃驾驶的,或者在道路上准备驾驶尚未驶出即被查获的;
5.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或六十周岁以上老年人的;
6.有自首、立功等从轻情节的。
九、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虽然认罪认罚,但不适用缓刑:
1.曾因犯罪被司法机关处理过的,或者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的;
2.还有其他犯罪未被处理或者又犯新罪的;
3.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5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4.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或者在人车流量较大的路段和时段驾驶的;
5.驾驶营运机动车、校车、中(重)型货车、工程运输等特种车或者危险品运输车的;
6.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超出驾驶证核定的准驾车型范围驾驶机动车的;
7.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已报废的汽车而驾驶的,无机动车牌证或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的,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
8.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9.在被查处时有逃跑、抗拒检查、让人顶替等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查获后又故意当场饮酒的;
10.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
11.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十、危险驾驶(醉驾)犯罪嫌疑人虽然认罪但不认罚,可以综合考虑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及经济状况等酌情从轻处罚。
十一、本意见中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
哈尔滨市公安局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哈尔滨市司法局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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