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对办理抢夺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规定如下: 一、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为起点。 二、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为起点。 三、抢夺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二十万元为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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