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对办理诈骗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规定如下: 一、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千元为起点。 二、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万元为起点。 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五十万元为起点。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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