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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施行日期:2013/7/15    
整理者:窦振东  阅读:98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对办理诈骗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规定如下:
    一、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千元为起点。
    二、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万元为起点。
    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五十万元为起点。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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