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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关于监视居住期间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答复(注意查询废止时间,另2012刑诉法已作规定) 
发布部门: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施行日期:2001/11/30    
整理者:窦振东  阅读:340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监视居住期间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答复 

                  2001年11月30日  法研〔2001〕99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闽高法〔2001〕288号《关于监视居住期间可否折抵刑期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监视居住并未完全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监视居住的期间,不能折抵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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