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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干部被判徒刑缓刑在原机关工作的工资待遇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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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国务院
施行日期:1956/12/8
整理者:窦振东 阅读:2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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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干部被判徒刑缓刑在原机关工作的工资待遇问题的批复 国务院 (1956年12月8日)
司法部:
你部司法字第1336号关于干部被判徒刑缓刑在原机关工作的工资问题的请示已悉。缓刑只适用于罪行不甚严重,对社会危害不大,处刑较轻虽不在监狱或劳改中执行刑罚,亦不致对社会发生危险的被告。
被宣告缓刑的被告人,如果未被剥夺政治权利,是可以叙职的。如果被剥夺了政治权利,在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间,不能叙职,工资问题,根据按劳取酬的原则,按照职务,发给相应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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