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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注意:试行至2025-7-1)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施行日期:2024/7/1    
整理者:窦振东  阅读:35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法〔2024〕132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 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6月印发了《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并 在全国法院、检察院全面实施。为深入推进量刑规范化工作和量刑建议工作,进一步扩大常见罪名量刑指导意见的案件范围,最高 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制定了《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二)》)。现印发《量刑 指导意见(二)》,并从2024年7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检察院试行,为期一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推动量刑规范化和量刑建议工作。根据司法实践和工作需要,在《量刑指导意见》的基础上,《量刑指导意见(二)》进一步扩大罪名范围,明确了非法经营、猥亵儿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开设赌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组织 卖淫等7种常见犯罪的量刑。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以此 为契机,进一步推动量刑规范化工作和量刑建议工作高质量发展,更好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促进量刑公开公平公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认真研究制定实施细则。各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要加强经验总结、沟通协商,按照规范、实用、符合司法实际的原则要求,共同研究制定《量刑指导意见(二)》实施细则,确保实施细 则符合相关规定,符合量刑实际,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并于今年7月底前完成实施细则制定工作。实施细则经审判委员会、检 察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分别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审查,并与《量刑指导意见(二)》共同试行。

    三、精心组织开展试行工作。各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试行,确保试行工作取得 实效。要通过具体案件的办理,全面检验《量刑指导意见(二)》及 实施细则,重点检验个罪的量刑起点幅度、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的刑罚幅度、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以及罚金刑、缓刑的适用等,量刑时应当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依法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确保试行案件的量刑公正。

    四、切实加强调研总结和培训指导。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将《量刑指导意见》和《量刑指导意见(二)》一体实施、试行,同步推进。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切实加强调研指导,及时研 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确保《量刑指导意见》和《量刑指 导意见(二)》正确实施、试行。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结合 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学习培训,特别是加强对法官、检察官的同堂 培训,切实提高规范量刑建议、规范量刑的能力水平。各高级人民 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于2025年6月底前对《量刑指导意见》《量刑指导意见(二)》实施、试行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书面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对 《量刑指导意见》和《量刑指导意见(二)》一并进行修改完善。

    在收到本通知后,请及时转发至辖区中级、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


为深入推进量刑规范化和量刑建议工作,进一步扩大量刑规 范化范围,根据刑法、刑事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七种常见犯罪的量刑

(一)非法经营罪

1.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 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严重的,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情节特别严重的,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等 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根据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4.构成非法经营罪的,综合考虑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退缴赃款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二)猥亵儿童罪

1.构成猥亵儿童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在一年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的;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猥亵儿童人数、次数、情节恶劣程度、危害后果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 罚量,确定基准刑。

3.构成猥亵儿童罪的,综合考虑猥亵的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从严把握缓刑的适用。

(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1.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严重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 量刑起点。
(2)情节特别严重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信息数量及类型、违法所得数额、危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10% —30%。

4.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根据违法所得数额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5.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综合考虑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信息数量及类型、违法所得数额、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 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四)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1.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被帮助对象数量、提供资金数额、违法所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根据提供资金数额、违法所得数额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4.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综合考虑被帮助对象数量、提供资金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五)开设赌场罪

1.构成开设赌场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情节严重的,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赌资数额、参赌人数、违法所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构成开设赌场罪的,根据赌资数额、违法所得数额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4.构成开设赌场罪的,综合考虑赌资数额、参赌人数、违法所得数额、危害后果、退缴赃款、社会影响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 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六)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1.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严重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情节特别严重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拒不执行判决、裁定造成的后果、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根据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4.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综合考虑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手段、危害后果、执行情况、社会影响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 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七)组织卖淫罪

1.构成组织卖淫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情节严重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卖淫人员数量、违法所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10%—20%:
(1)组织未成年人卖淫的;
(2)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他人卖淫的。

4.构成组织卖淫罪的,根据卖淫人员数量、违法所得数额、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5.构成组织卖淫罪的,综合考虑组织卖淫次数、卖淫人员数量、违法所得数额、危害后果、退缴赃款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从严把 握缓刑的适用。

二、附则
(一)本指导意见规范上列七种犯罪判处有期徒刑的案件。

(二)各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共同制定实施细则。

(三)本指导意见自2024年7月1日起试行。

(四)相关刑法条文: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 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 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 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 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二百三十七条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 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 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 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 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 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 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  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 罪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 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 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 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秘书一处 2024年6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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