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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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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公安部
施行日期:2024/3/1
整理者:窦振东 阅读: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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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二)》的通知 公通字〔202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施行后部分刑事案件的管辖问题,结合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公安部制定了《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内部对上述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并认真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 2024年3月1日
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以下简称《修正案(十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对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作如下补充规定: 非公职人员涉嫌以下案件的,由部经济犯罪侦查局管辖(共3种) 1.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刑法》第165条,《修正案(十二)》第1条) 2.为亲友非法牟利案(《刑法》第166条,《修正案(十二)》第2条) 3.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刑法》第169条,《修正案(十二)》第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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