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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委)关于将4-哌啶酮和1-叔丁氧羰基-4-哌啶酮列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公告
发布部门:公安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应急管理部 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施行日期:2025/7/20    
整理者:窦振东  阅读:48

            公安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应急管理部 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将4-哌啶酮和1-叔丁氧羰基-4-哌啶酮列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公告 
                          (2025年6月20日)
    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海关总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将4-哌啶酮和1-叔丁氧羰基-4-哌啶酮2种物质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附表《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现将有关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4-哌啶酮的管理4-哌啶酮,英文名4-piperidone,化学式为C5H9NO,化学文摘登记号(CAS号)41661-47-6,常见该物质盐酸盐,形态为淡黄色至白色粉末。海关编码:2933399073。该物质按照《条例》附表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其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出口活动执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规定。

    二、1-叔丁氧羰基-4-哌啶酮的管理1-叔丁氧羰基-4-哌啶酮,英文名1-boc-4-piperidone,化学式为C10H17NO3,化学文摘登记号(CAS号)79099-07-3,常见该物质原型,形态为淡黄色至白色粉末。海关编码:2933399073。该物质按照《条例》附表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其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出口活动执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规定。

本公告自2025年7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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