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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问题的决定(202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停止施行)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施行日期:1981/9/10    
整理者:窦振东  阅读:270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问题的决定
             (1981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一九八一年以来,全国各地开始全面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办案期限,大多数刑事案件都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但是仍有少数案情复杂或者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的刑事案件,因受人力、交通等条件的限制,在法定期限内不能办结。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建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

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以后受理的刑事案件,一般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办案期限办理;少数案情复杂或者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的刑事案件,不能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关于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期限办理的,在一九八一年至一九八三年内,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或者批准适当延长办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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