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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关于没有被害人自诉的强奸案件法院能否主动受理的批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1955/10/27    
整理者:窦振东  阅读:42

             关于没有被害人自诉的强奸案件法院能否主动受理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1955年10月27日)

陕西省司法厅:

强奸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人身权利和破坏社会治安的犯罪。苏联法律对于无加重情节的强奸案件规定为非经被告人告诉不得追诉。在我国目前社会情况下,未经被害人自诉的无加重情节的一般强奸案件,经群众向法院检举,在同级人民检察院已有力量处理这类案件,并征得他们的同意后,一般可先移送他们处理。如同级人民检察院力量不足而必须由法院直接处理时,应首先对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成分、品质、群众反映等各方面情况以及被害人不愿告诉的原因,实事求是地加以分析研究,然后再决定是否受理。

对于任何奸淫幼女的案件及情节严重的强奸案件,法院均应加以处理,不以被害人本人或其家属、监护人告诉者为限。

为了保全被告人的名誉和尽量减少被害人的精神痛苦,法院在审理强奸案件时,可一部或全部不予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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