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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关于对我省盗窃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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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人民检察院
施行日期:2013/7/5
整理者:窦振东 阅读:10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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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高法[2013] 154号 关于对我省盗窃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现将《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我省盗窃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的授权,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经共同研究,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现对我省盗窃犯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规定如下: 一、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人民币一千元。具有法释[2013)8号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的八种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起点由人民币五百元; 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起点为人民币三万元: 三,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人民币三十万元, 以上规定,请各地遵照执行,以前我省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3年7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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