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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限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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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2009/10/10
整理者:窦振东 阅读:12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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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高法[2009]362号)
本院各部门: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限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已经院领导审批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期间如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审委会办公室。 二○○九年十月十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限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为提高办案效率,确保司法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审理期限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刑事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为一个半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主管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主管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死刑、死缓复核案件的审理期限参照上述规定。 第二条 一审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主管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第一审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案件,审理期限为一年;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主管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主管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民事裁定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十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主管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涉外及涉港、澳、台民事案件不受上述审理期限的限制。 第三条 一审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二审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为两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 第四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需要延长的,经主管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裁定再审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主管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申诉、申请立案再审的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主管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第五条 执行案件应当在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执行局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执行异议案件的审理期限为十五日;执行复议案件的审理期限为三十日;执行协调案件的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执行监督案件中,申请指定执行的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其他监督案件,审理期限为六个月。以上案件有需要听证等特殊情形需要延长的,由执行局长或主管院长批准。 第六条 本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的审理期限为两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主管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仍不能做出决定,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再延长的时间最多不超过三个月。 其他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的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主管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仍不能做出决定,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再延长的时间最多不超过三个月。 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审理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主管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国家赔偿申诉案件的审理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主管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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