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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关于确定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数额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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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施行日期:2017/2/20
整理者:窦振东 阅读:28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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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的授权,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将我省执行法释〔2016〕25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标准分别确定为20万元、10万元;执行第六条的标准分别确定为70万元、35万元。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浙高法[2012]325号)第97、98条规定不再适用。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去执行,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分别及时告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
特此通知 2017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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