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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中
若干数额、数量标准的规定(试行) (已废止!!!!!)
发布部门:  
施行日期:1997/12/31    
整理者:   阅读:1020

关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中

若干数额、数量标准的规定(试行)

  
1997/12/31 

高检发释字(1997)6号 

     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中若干

数额、数量标准规定如下:

一、贪污案(刑法第382条、第383条、第183条第2款、第271条第2款、

第394条。)

1、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情节较重的,应予立案。

二、挪用公款案(刑法第384条、第185条第2款、第272条第2款)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和挪用公款数额在1

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应予立案;

2、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应予立案。

三、受贿案(刑法第385条、第386条、第388条、第163条第3款、第18

4条第2款)

1、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情节较重的,应予立案。

四、单位受贿案(刑法第387条)

1、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应予立案;

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予立案。

五、行贿案(刑法第389条、第390条)

1、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2、行贿数额不满1万元,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予立案。

六、对单位行贿案(刑法第391条)

1、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单位行贿数额不满20万元,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应予立案。

七、介绍贿赂案(刑法第392条)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

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2、介绍贿赂数额虽然不足上述标准,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予立案。

八、单位行贿案(刑法第393条)

1、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2、单位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予立案。

九、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隐瞒境外存款案(刑法第395条)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或者隐瞒境外存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十、私分国有资产案,私分罚没财物案(刑法第396条)

私分国有资产或者私分罚没财物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十一、滥用职权案,玩忽职守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案(刑法第397条)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应予立案;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3、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虽然不足规定的数额或者数量标准,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的,应予立案。

十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刑法第404条)不征或者少征税款达5万元以上

的,应予立案。

十三、徇私舞弊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刑法第40

5条)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或者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致使国家税收损

失在5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十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刑法第406条)

失职被骗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以上数额、数量标准,根据法律规定,在有些案件中不是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唯一

标准,在适用时应根据法律规定全面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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