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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两部)关于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宣告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能否外出经商等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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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劳动人事部
施行日期:1986/11/8
整理者:窦振东 阅读:17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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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劳动人事部 [1986]高检会三字第2号 关于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宣告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能否外出经商等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劳动人事厅(局): 近年来,不少地方对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宣告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在监督改造或 考察期间,能否外出经商,能否搞承包或从事其他个体劳动,能否担任国营企事业或乡镇企业的领导职务等问题,屡有请示。对此,现特作如下通知:? 一、对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宣告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公安机关和有关单位要依 法对其实行经常性的监督改造或考察。被管制、假释的犯罪分子,不能外出经商;被剥夺政治权利和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按现行规定,属于允许经商范围之内的,如外出经商,需事 先经公安机关允许。? 二、犯罪分子在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期间,若原所在 单位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安排工作的,在不影响对其实行监督考察的情况下,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常住户口所在地自谋生计;家在农村的,亦可就地从事或承包一些农副业生产。 三、犯罪分子在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期间,不能担任国营或集 体企事业单位的领导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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