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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高法)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部分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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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2017/8/1
整理者:窦振东 阅读:8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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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高法〔2017〕208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释<2015>291号)第二部分(二)、(四)的内容,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对我市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部分数额标准规定如下: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应具有的“经济实力”最低数额为人民币三十万元;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控制特征(危害性特征)中非法获利数额巨大的最低数额为人民币三十万元; 三、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发布时间:2017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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