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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关于对既涉嫌非法经营又涉嫌偷税的经济犯罪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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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施行日期:2001/3/14
整理者:窦振东 阅读:18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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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对既涉嫌非法经营又涉嫌偷税的经济犯罪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函 (2001年3月14日 法研[2001]24号)
公安部经侦局: 你局公经[2000]1277号《关于对既涉嫌非法经营又涉嫌偷税的经济犯罪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的函》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行为人在实施非法经营犯罪过程中,又涉嫌偷税构成犯罪的,应以处罚较重的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实行数罪。建议对《批复(稿)》作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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