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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关于〈关于办理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是否适用于其他开设赌场案件的请示》的答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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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施行日期:2014/12/22
整理者:窦振东 阅读:158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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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对《关于〈关于办理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是否适用于其他开设赌场案件的请示》的答复意见 (2014年12月22日)
最高检研究室法律应用研究处杨建军来电,就市院研究室提请的《关于〈关于办理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是否适用于其他开设赌场案件的请示》(京检研字〔2014〕1号)答复如下: 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以外的其他开设赌场案件,应当参照适用“两高”、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7号)第七条“关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把握”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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