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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对伪造学生证及贩卖、使用伪造学生证的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公安部  
施行日期:2002/6/26    
整理者:窦振东  阅读:2848

【发文部门】公安部
【发文字号】公刑(2002)1046号
【发布日期】2002年6月26日 

                               公安部
            关于对伪造学生证及贩卖、使用伪造学生证的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公刑(2002)1046号

铁道部公安局: 
  你局《关于对伪造、贩卖、使用假学生证的行为如何认定处罚的请示》(公法[2002]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对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生证的行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0条第2款的规定,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立案侦查。
  二、对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生证而贩卖的,应当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立案侦查;对贩卖伪造的学生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就其明知是伪造的学生证而购买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4条第(一)项的规定,以明知是赃物而购买处罚。
  三、对使用伪造的学生证购买半价火车票,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的规定,以诈骗罪立案侦查;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3条第(一)项的规定以诈骗定性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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