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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贩卖枪支零部件定性问题的批复(注意更新的法规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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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公安部
施行日期:1994/1/1
整理者:窦振东 阅读:13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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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 关于贩卖枪支零部件定性问题的批复 (公复字〔1994〕第1号 1994年1月1日)
甘肃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对贩卖枪支零部件如何定性处理的请示》(甘公法〔1993〕2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等有关枪支管理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持有以及修理或装配枪支;即使是报废的枪支,也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销毁。因此,对非法购卖枪支主要零部件情节严重的,均应适用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定性处理;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购买枪支零部件系用于组装枪支,而仍向其出售的,则应以制造枪支罪的共犯论处。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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