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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对一起保险诈骗案件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施行日期:2009/9/14    
整理者:窦振东  阅读:3549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关于对一起保险诈骗案件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9年9月14日  公经金融[2009]248号)

河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
       你总队《关于保险诈骗(未遂)的“情节严重”标准如何认定问题的请示》(豫公经[2009]26号)收悉,经认真研究后,现批复如下:
       1998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保险诈骗未遂能否按犯罪处理问题的答复》中指出:“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保险诈骗行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获得保险赔偿的,是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目前对“情节严重”尚无具体司法解释。本案中,张某隐瞒其妻子已患癌症的事实,向中国人寿保险开封分公司和中国太平人寿保险开封分公司共投保43万元,并在其妻死亡后申请理赔,其行为已涉嫌保险诈骗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48条规定,应予追诉。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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