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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关于废止《非法采矿和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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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吉林省国土资源厅
施行日期:2018/2/28
整理者:窦振东 阅读:8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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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非法采矿和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国土资源局:
省厅在2009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9号),制定《非法采矿和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实施办法》(吉国土资执法发﹝2009﹞23号)。2016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施行,法释﹝2003﹞9号同时废止,因此,经研究决定,废止《非法采矿和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实施办法》(吉国土资执法发﹝2009﹞23号),废止时间为本通知下发之日。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
2018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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