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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挪用资金罪有关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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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
施行日期:2004/9/8
整理者:窦振东 阅读:63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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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 关于挪用资金罪有关问题的答复
2004年9月8日 法工委刑发[2004]第28号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你局2004年7月19日(公经[2004]141号)来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归个人使用”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中的“归个人使用”的含义基本相同。97年修改刑法时,针对当时挪用资金中比较突出的情况,在规定“归个人使用时”的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借贷给他人”属于挪用资金罪的一种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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