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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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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施行日期:2008/4/18
整理者: 窦振东 阅读:31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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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自2008年5月7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应如何定性的请示》(浙检研[2007]22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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