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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关于单位有关人员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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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施行日期:2002/8/13
整理者: 窦振东 阅读:18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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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单位有关人员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高检发释字[2002]5号 (自2002年8月13日起施行。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近来,一些省人民检察院就单位有关人员为谋取单位利益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向我院请示。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单位有关人员为谋取单位利益组织实施盗窃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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