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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变造、倒卖变造邮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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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2000/12/9
整理者: 窦振东 阅读:1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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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01205 【实施日期】20001209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效力等级】司法解释 法释[2000]4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变造、倒卖变造邮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为了正确适用刑法,现对审理变造、倒卖变造邮票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解释如下: 对变造或者倒卖变造的邮票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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