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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2013-4-8废止)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2000/2/24    
整理者:   阅读:589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已废止)

(2000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9次会议通过)2000年02月24日,法释〔2000〕4号

为依法惩处强奸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强奸案件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对于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对于行为人既实施了强奸妇女行为又实施了奸淫幼女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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