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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中“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问题的批复(已废止)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2000/1/25    
整理者: 窦振东  阅读:123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中“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问题的批复
       (自2000年1月25日起施行)(目前已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内高法〔1999〕22号《关于如何理解“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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