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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关于保险诈骗未遂能否按犯罪处理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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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施行日期:1998/11/27
整理者: 窦振东 阅读:38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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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关于保险诈骗未遂能否按犯罪处理问题的答复 [1998]高检研发第20号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保险诈骗未遂能否按犯罪处理的请示》(豫检捕[1998]11号)收悉。经研究,并经高检院领导同意,答复如下: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保险诈骗行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获得保险赔偿的,是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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