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省经济发展状况和人民群众收入水平,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湖南省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执行数额标准如下: 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六千元以上的或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四万元以上的,为湖南省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第一款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数额较大”标准。该标准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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