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我省执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如下: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3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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