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八千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四万元以上的。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3年5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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